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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