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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