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1(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

 

办理程序:

()受理

提交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拥有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应证书、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1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其中:涉及到由建设部审批的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一级资质的,市建委将申报资料送上述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市建委。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二级(含)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总承包二、三级资质;铁道、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供电方面的二、三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审核同意的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道、民航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1(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

 

办理程序:

()受理

提交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拥有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应证书、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分为初审及复审两个环节,初审工作由建管处审查人员负责,复审工作由资质评审专家负责。在审查同时,将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在北京建设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天,对收到有效实名举报的,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在审查同时,对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征询工程项目业主、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征询意见有疑问的工程业绩,进入调查取证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依法延长10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批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1(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4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

 

办理程序:

()受理

提交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拥有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应证书、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将申报资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市建委。市建委结合各市级专业部门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其中:涉及消防、供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查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40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批准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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