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相关条例中有关公益性捐赠的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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