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谈谈对合理合法避税的认识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避税与偷税有本质区别,它是一种合法行为。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避税。  

  一、避税的基本方法   

  (一)投资方案避税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企业类型、行业和地区的有关税收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1、企业类型选择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内、外资企业之间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上存在的差别  

  (2)所得税方面:主要表现为减税的幅度、经营范围、时期上的差别。  
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外资企业还享受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减免。  

  (3)增值税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实行出口退税。生产性外资企业普遍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其外销部分享受出口退税,而内资企业较难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不能直接享受出口退税。  

  2、投资产业选择  

  投资产业选择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比较  

   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对设在特定地区、外国投资超过一定标准的特定行业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国家对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  

  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如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对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在税收上给予了很大的照顾。  

  3、投资地点选择法  

  投资地点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区域性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地点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目前,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具体表现为:  

  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我国为促进西部大开发,将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另外、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从地方财政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各地区在地方税收和基金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企业实施投资时,应在充分考虑自身在资金、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发挥自身优势,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企业类型和行业,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获取利益。如果,企业仅仅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项目,扬短避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二)强化财务核算以避税  

  1、兼营非应税劳务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加强核算,正确划分两部分的销售收入,否则非应税劳务收入将征收增值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兼营免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一部分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到位,财务核算观念淡化,因而造成核算不准确,致使多缴税款。  

  如XX服装厂生产经营包含内销和国外来料加工业务两大块,来料加工部分服装面料由国外来料,辅料自购。2001年实现内销销售收入800万元,来料加工加工费收入200万元,购进面料500万元、税额85万元,购进辅料100万元、税额17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税额1.7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国外来料加工收入属于免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在比较企业准确核算和不准确核算两种情况下,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1)不准确核算  

  因企业不能准确划分内销和国外来料加工业务所购进的辅料和动力费用,根据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上面的公式计算,则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5+17+1.7)×〔200÷(800+200)〕=20.74万元  

  (2)准确核算  

  如果企业在购进辅料时,确认内销部分购进辅料60万元、税额10.2万元,国外来料加工部分购进辅料40万元、税额6.8万元,两部分分开记帐、管理,单独核算领用存,动力费用按工作量分摊进入两部分的成本,内销6万元、税额1.02万元,来料加工部分4万元、税额0.68万元。那么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8+0.68=7.48万元  

  不难看出,两种情况下,企业国外来料加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差20.74万元-7.48万元=12.52万元。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企业未准确核算来料加工部分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致使内销部分购进面料(金额500万元、税额85万元)也参与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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