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居民控制外国企业不分配利润可不计当期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明确,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上述规定中所说“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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