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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中国海关总署2009年3月9日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根据该办法,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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