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发布实施,使得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收处理之间形成很大差异。本文试对双方差异分析如下: 

  一、坏账准备的管理办法不同 

  会计和税收实务中均可采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预计坏账损失,但双方在管理办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明确指出: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否定了坏账核算的直接转销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充分尊重企业会计主体自身的管理权限,由企业自主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要求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由此可以看出,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纯属企业会计政策的采用问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宜,只需由企业自行决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同,在税收管理上对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即采用直接转销法,企业如果希望采用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备抵法,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不同 

  会计与税收处理上都允许计提坏账准备,但双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里的规定超越了过去单一的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给企业财会人员留下了职业判断的余地,更便于企业对应收款项的管理。企业可以选择的方法除了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之外,还有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等,表明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是唯一的,这与税法规定不同。税法尽管没有直接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强调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说明税收处理上仍沿袭过去的方法,即只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不同 

  与以往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一个计提坏账准备的幅度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因为在方法上不再局限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所以也无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但为了防范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也限定了企业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4种情形:①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与会计规定相比,税法显得十分严格,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尽管双方都可以按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在具体实施上却存在差异,税收处理上是在纳税年度终了,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以不超过0.5%的比例一次计算出坏账准备的总额,而会计处理上不一定是依同一比例进行总额计提,往往要区分不同应收款项分笔计提,即坏账准备和累计折旧一样,尽管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但实际上是针对不同应收款项单项计提的,这可以从债务重组时需冲减重组债权计提的相应坏账准备得到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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