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业务涉及产权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资产纳税、投资咨询等经济行为。经过长期的发展,资产评估已成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基础作用的专业服务之一。
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和一批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资产评估机构。行政职能和自律职能分离后,政府部门不再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或审核,而是实行备案制,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全部交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
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如合并、脱钩改制、破产清算等等,按照规定或者惯例都必须进行审计和评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虽然没有规定企业合并必须通过评估程序,而是采用“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入帐,但是同时规定了要处理“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这说明企业合并中往往是进行评估的。
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这样,就使评估与审计结下不解之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评估与审计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评估和审计的效率与质量。笔者根据数次评估同时进行审计的实践。认为评估与审计存在着分工协作、在业务报告中相互包容的需要。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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